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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建設的關鍵是執法者要依法辦事,樹立執法為民的理念,當斷則斷,當輕則輕,要以人為本,以百姓心執法
  □李大
  筆者一朋友近日到某省會城市辦事,因臨時有急事將車停在非停放區,幾分鐘後回來,發現車輪被鎖,車上留有一張某某執法崗亭電話號碼,依此號碼打過去,一直無人接聽。朋友只得打車辦完事情。夜宿一小旅店,大旅店因無證件無法入住。第二天上午十點才在執法崗亭找到當值執法人員交納100元罰款將車開走。朋友向筆者談起此事,大吐苦水,違規停車,實屬不該,但執法人員不留本人聯繫號碼,留下執法崗亭電話號碼,卻無人接聽。本來開車去省會城市辦事,是為圖個方便快捷,不料車子被鎖,打的花了幾百元,還不得已被迫住宿一晚。亂停車這一違法行為,依法僅處一百元罰款,自己卻因找不到人來及時處理,無形中增加上千元費用,還耽擱了時間和其他事情。
  筆者聽後,感慨良多。因為執法行為不規範,給當事人增加額外負擔的事情時有發生,時有所聞。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執行費用本應由法院承擔,但申請人負擔部分執行費用已是大多數法院的現實做法;律師到辦案單位複印案卷,被收取高價複印費;當事人收到法律文書,支付送達費用等等情況,值得反思。在執法過程中,由於執法行為不規範,給當事人增加額外負擔的事情,應當引起警覺。
  有幾種情況,容易給當事人增加額外負擔。
  告知不明確具體。當事人想及時處理,但找不到具體辦案人員,來回奔波,徒費時間和精力,前文提到的違法停車被鎖事件即屬此例。
  亂收、亂攤費用。執法單位是國家機器組成部分,為維護正常社會秩序所做行為之成本,理應由國家財政予以支持,但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有些地方財政不能全面滿足執法單位執法成本,使執法單位向當事人變相亂收或亂攤派費用,給當事人增加額外負擔。
  當輕不輕。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公佈的對未成年人適用罰金刑不當的抗訴案例,由原判五千降為兩千,雖然只有三千元的差別,但體現的是對未成年人特別保護的司法理念。法律不可能詳盡所有情形,很多法律只是規定下限和上限,在此幅度內,由執法者自由裁量。自由裁量的原則是罪責相當,即違法者的行為與應受處罰輕重相一致。當輕應輕,如果當輕不輕,不輕部分即是造成當事人額外負擔。
  辦事拖拉,當斷不斷。少數執法者有時忽視當事人感受,以老爺自居,找各種藉口搪塞敷衍當事人,該及時辦的事情,不及時辦理,當事人跑斷腿,磨破嘴,托盡人,才將事情辦理。
  執法不公。執法者受到各種干擾,特別是涉法當事人較多時,執法者因干擾而偏袒一方當事人,損害一方當事人利益滿足另一方當事人訴求。受損害當事人為恢復被損害實質利益,不斷申訴,大大增加案外負擔。
  執法不當給當事人造成額外負擔的情形很多,究其原因,主要是內因和外因。內因是少數執法者缺乏正確的執法理念,自身素質亟待提高;外因是沒有一種剛性制度來約束這些執法行為,特別是缺少一種快速解決執法不當造成當事人額外負擔的賠償和追責機制。
  執法不當造成當事人額外負擔的危害是顯而易見的。首先,損害了執法者和執法單位的形象。其次,損害了百姓對法治的信仰。最後,執法不當造成當事人額外負擔影響了我國法治建設。如果百姓遇法還要承擔法律之外的額外負擔,無疑回到舊時所厭惡的“訟累”,這樣的事情多了,何從談起法治建設。
  解決執法不當造成當事人額外負擔這一問題,任重而道遠。一方面,要加強對公民的法治教育;另一方面,更為重要的是,要把提升執法者素質當作一件大事來抓。法治建設的關鍵是執法者要依法辦事,樹立執法為民的理念,當斷則斷,當輕則輕,要以人為本,以百姓心執法。法施於人,雖小必慎。將法之嚴謹和執法嚴謹高度統一,避免當事人不必要的“訟累”。  (原標題:執法不應帶來額外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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