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5月4日專電(記者南辰)5月1日起,《杭州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暫行規定》開始實施。文件明確規定:個人名下有兩輛以上小客車的,只有一輛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標,其他需要更新的小客車須通過競價方式取得指標,“一人多車”現象將被進一步限制。
  杭州這種為了限制“一人多車”而卡住小客車更新指標的做法合法麽?這是不少網民心中的疑問。為此,記者採訪了北京市律師協會律師黃莉凌。
  黃莉凌律師認為,限制“一人多車”的規定首先違背了“法不溯及既往”這一基本法治原則。“法不溯及既往”通俗地講,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規定去約束昨天的行為。法無溯及力的原則表現在地方或政府部門不能用當前制定的法規指導人們過去的行為。“不能說我的行為按當時的法律規定是合法的,應當受法律保護,但新法卻對我過去的行為作出否定性評價,當時合法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甚至還要受到現行法律的製裁。這是對法律的穩定性和權威性的破壞,容易讓人們陷入恐慌,無所適從。”黃莉凌律師說。
  黃莉凌律師還表示,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可以限制行政權力的擴張與濫用,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性,保護人們期待的“信賴利益”。杭州市的規定中,對於在之前已經取得兩輛車以上的人名下車牌的限制,與上述原則是背道而馳的。
  據杭州市交通運輸局政策法規處副處長金琳說,對個人名下既有小客車採取更加嚴格的限制措施,其本意是體現“一人一車”的政策導向,增強社會公共資源使用的公平性。但有關專家認為,杭州這種利用更新指標卡死“一人多車”的做法缺乏足夠的法律依據,明顯具有較大爭議。
  從地方行政規定與部委制定的規章應當和諧的角度看,杭州對“一人多車”的限制規定與公安部門的管理辦法也有衝突。例如,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或者註銷登記後,原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辦理新購機動車註冊登記時,可以向車輛管理所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但杭州的地方規定中的相關條款明顯與之矛盾。  (原標題:杭州限制“一人多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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